◎ 簡單而言即是在所處的國度以外地區所設立的公司皆稱為境外公司。我們身在台灣,只要非依我國公司法所設立之公司,
都是境外公司。係指那些在具有租稅利益的免稅天堂國家所設
立之公司,由於他們設立容易,結束亦很簡單,所以常又被稱
為紙上公司。
◎ 境外公司的地點分布非常廣泛,地理上界線來看,在歐洲地區主要有男人島(Isle Man),海峽群島(Channel Island),在加
勒比海地區有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巴哈馬(Bahamas),在太平洋地區則有薩摩亞(Samoa), 非洲地區則有塞舌爾(Seychelles),在遠東地區
則有香港(Hong Kong),新加坡(Singapore)。
境外公司與OBU結合運用優點 OBU視同境外金融機構,資金則以境外公司的名義存放於OBU
,可免受外匯管制亦可自由匯入匯出,可達到資金運用靈活。
01. 註冊程序簡單,快捷,成本低廉
02. 公司註冊資料及文件高度保密
03. 租稅規劃與降低整體營業成本
04. 規避政治風險與投資保障協定保護
05. 方便資金調度與延緩課稅之效果
06. 承受有限風險,保障母公司
07. 方便國際貿易與三角貿易進行
08. 便於併購、合併及轉讓
09. 發展跨國業務,提昇公司形象
10. 信託、房地產、移民、退休規劃
11. 移轉訂價操作策略將營業成本的管控中心註冊於境外免稅 國家,達成降低整體的稅賦負擔。
12. 三角貿易操作
13. 海外佣金收取中心
14. 國際投資/上市及合併計畫
15. 國際服務業之專業人士
16. 家庭稅務規劃
17. 持有海外資產 境外公司節稅、避險
民國72年政府開放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簡稱OBU)為投資大陸 台商在財務操作上的最佳利器。 OBU 俗稱境外金融中心,必須註冊國外的公司,或持有外國護照之個人。 由於近年來兩岸貿易頻仍,設立境外公司,並使用OBU操作之廠商急速成長,蔚為風潮。設立境外公司大多基於母公司控股、投資、避險、節稅、行銷、隱私、彈性等考量,因此境外公司又可稱為子公司、紙公司或控股公司,並儼然已成為企業經營之利器。 目前台灣已有70%之企業設有境外公司,並以境外公司對海峽彼岸進行
投資以規避風險,如台塑統一燦坤等均是。企業如何運用境外公司投資避險 1.台商以第三國身分進入大陸投資,可規避政治風險。
2.可選擇與中國大陸簽有「投資保障協定」之國家註冊,更有保障。
3.企業之海外投資投標或興建工程,應以境外公司名義參與規避潛在風險 4.境外公司之財務調度較不受限各種法令限制、較有彈性。 境外公司節稅及資金調度 1.企業在境外(通常選擇免稅或低稅率地區)登記成立公司再以該境外公
司名義回國內銀行開設OBU帳戶,並將信用狀通知、開狀、押匯、託收、
存款、匯款等業務在OBU進行操作。
請國外買主開具信用狀給該境外公司,由該境外公司出貨,在台灣的
OBU押匯。如此操作模式可節省17%的營所稅、5%營業稅及千分之零
點四印花稅。因為押匯所得屬該境外公司,不須對中華民國繳稅,在
OBU的存款利息亦不須繳稅。
另外,該境外公司的所得依其宗主國之規定報稅,若稅制為零稅率地區
(如英屬薩摩亞)或屬地主義地區(如香港)則免除了營所稅。 2.以境外公司名義在OBU開設帳戶,將賺錢子公司的盈餘匯入OBU帳戶,
再由此帳戶支援虧損或需要增資擴廠之子公司。可以省去匯回台灣母公司
,再匯出時法規問題,規避了匯兌損益的風險,盈餘方面亦達節稅效果。 3.許多國內外企業亦以此規避贈與稅、遺產稅。 4.將存款存到OBU帳戶,便於資金的自由調度,與免除利息所得稅負擔。
境外公司和OBU帳戶是否合法 全世界都合法由帳戶銀行核發,不合法是操作人做不合法用途。 開境外公司應備文件 1.負責人(自然人)護照影本 2. 台灣聯絡地址、電話 境外公司有那些文件 1.公司鋼印及膠印 2.公司執照正本 3.發起人及股東決議書 4.股票 5.董事願任書 6.秘書願任書 7.公司章程 8.公司保證書 9.董事名冊 10.股東名冊 11.會議記錄等文件 (依申請國家不同應備文件) 第一年辦理費 (A)執照成立費 (B)地址登記費 (C)秘書及管理費 (D)政府規費 (E)年報及審計稅報費 (F)服務費
第二年年費 (A)地址登記費 (B)秘書及管理費 (C)政府規費 (D)年報審計稅報費 (E)服務費 (銀行有指定認證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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