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發行禮券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一、商品禮券: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二、現金禮券: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第二款現金禮券,訂明與其他特定之營業人約定憑券兌換貨物者,由承兌之營業人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如何避免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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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發票逐筆開立,免發生漏報銷售額。
. 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當期申報,漏報本稅加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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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銀機油墨常添加,避免發票因油墨不清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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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發票填寫買受人抬頭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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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憑證,例小汽車之進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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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動產(例汽車)或不動產(房屋)需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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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取得(虛設行號)非實際交易憑證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營業人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
罰鍰,並得停止營業。為避免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收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進貨收受統一發票應確認是否為實際交易銷貨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
◎進貨付款時,如收款對象與開立發票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並先查對銷貨營業人是否真實,並取得名稱相符 之發票再行付款。
◎進貨付款時,最好能以劃線並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尤其鉅額付款更應以簽發支票付款,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發票 之廠商名稱須相符(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如貨款金額以現金支付者,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 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等資料,以利事後查證時,作為佐證資料。
◎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外務員進貨,應確認銷貨人之身分,對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妥為保存或提示之資料加 以影印備查,並做好徵信工作,對所交付之統一發票予以查證相符後,再依前述付款方式支付貨款。
◎請妥善保存交易過程之相關憑證,如運送貨物之託運單、送貨單、訂貨之估價單、收貨之驗收單、過磅之磅單、 卡車路單等,以便事後相關單位查證時,作為進貨事實佐證。
◎往來之廠商應有往來廠商名冊,不但可便利雙方交易來往連繫,萬一取得不實的統一發票時,亦可供作佐證之資料 ,證明發票來源。 如銷貨人交付該類發票時,應特別注意,並隨時向稅捐稽徵處查詢,以免事後受到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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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107年度及108年度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分別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8%及19%,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106年度至109年度速算公式如下: 年度 | 全年課稅所得額P | 營利事業所得稅額T計算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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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P ≦ 120,000 | 免徵 | 120,000 < P ≦ 181,818 | T =(P-120,000)/2 | 181,818 < P | T= P × 17% | 107 | P ≦ 120,000 | 免徵 | 120,000 < P ≦ 187,500 | T =(P-120,000)/2 | 187,500 < P ≦ 500,000 | T= P × 18% | 500,000 < P | T= P × 20% | 108 | P ≦ 120,000 | 免徵 | 120,000 < P ≦ 193,548 | T =(P-120,000)/2 | 193,548 < P ≦ 500,000 | T= P × 19% | 500,000 < P | T= P × 20% | 109 | P ≦ 120,000 | 免徵 | 120,000 < P ≦ 200,000 | T =(P-120,000)/2 | 200,000 < P | T= P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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