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期繳納稅捐是納稅義務人應盡的義務,但是,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而無法在期限內繳納,或者是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時,可否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遭受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者屬經濟弱勢者,不能在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在繳納期間內向管轄稅捐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且可免加計延期或分期利息。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如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在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也可在繳納期間內向管轄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但是必須加計分期利息。 另外,遺產稅、贈與稅及已移送執行的欠稅案件,亦有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的規定。 國稅局特別彙整相關稅捐法令一覽表讓納稅義務人清楚瞭解各項稅捐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規定。 申請延期繳納或分期繳納稅捐一覽表 稅目 | 發生 事由 | 適 用 條 件 | 延期 | 分期 | 是否 計息 | 申請 期限 | 受理 單位 | 各稅 目 | 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 | 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 | | | 限繳日前 | 管轄 稽徵 機關 | 各稅目 | 經濟 弱勢 | 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 | | | 限繳日前 | 管轄 稽徵 機關 | 營利 事業 所得 稅 | 財務 困難 | 1.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2.其他因素經查明屬實者,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 | | | 限繳日前 | 管轄 國稅局 | 綜合 所得 稅 | 財務 困難 | 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1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5.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6.其他因素經查明屬實者,且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 | | | 限繳日前 | 管轄 國稅局 | 遺產及贈與稅 | 繳納 困難 | 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清稅款者。 | | | | 限繳日前 | 管轄 國稅局 | 未能依限繳納 | 必要時向稽徵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核准後一次繳清稅款。 | | | | 已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 | 因經濟狀況或天災、事變 | 行政執行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 | | | | 繫屬執行期間 | 行政執行分署 |
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稅款務必要依限繳納,如果確有困難,則可依規定於限繳日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