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外銷貨物原已申報適用零稅率,嗣後因故退運回國內,欲再行整理或補送良好品出口,並於進口時向海關申報進口報單類別及納稅辦法分別為「G7國貨復進口」及「99國貨或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退回修理、保養、掉換後再出口」,第2次出口報單向海關申報統計方式為「91修理後復出口之國貨」,因非屬外銷不得申報適用零稅率,故營業人對於貨物之進口與出口,一退一出均免予申報營業稅。惟如營業人外銷退貨後不再補送良好品出口,於外銷貨物復運進口時向海關申報進口報單類別及納稅辦法分別為「G7國貨復進口」及「55國貨退回或自由港區事業輸往國外貨物因故退回進儲自由港區事業不再出口」,則應依財政部81年5月30日台財稅第810798531號函釋規定,由營業人自行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在零稅率銷貨退回欄(即申報書19欄)填報復運進口金額;如當期(月)零稅率銷售額合計(即申報書23欄)為正數,應就該餘額依原規定計算公式計算得退稅限額辦理退稅;如為負數,在計算「得退稅限額」(即申報書113欄)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以零計算,俾免影響購買固定資產可退稅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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