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Aug 01, 2014 3:29:47 AM
承攬工程契約書應由立約人按每件承攬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上開承攬金額並不含營業稅額在內,如承攬金額為1,050萬元契約書載明含稅,則計貼印花稅票稅額可以扣除營業稅50萬元後,按承攬金額1,000萬元的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承攬工程契約書憑證之雙方當事人即為立約人,如工程合約書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甲、乙雙方應就各自所持一份,負責貼用印花稅票並銷花;又承攬工程契約或所附之詳細價目表如已載明「含稅額」字樣,以表明內含稅捐者,可以就合約總額扣除營業稅後按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故工程契約書未載明含稅費等,仍須按合約所載金額計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