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Nov 11, 2015 3:8:3 AM
如期繳納稅捐是納稅義務人應盡的義務,但是,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而無法在期限內繳納,或者是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時,可否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因遭受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者屬經濟弱勢者,不能在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在繳納期間內向管轄稅捐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且可免加計延期或分期利息。
該局進一步指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如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在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也可在繳納期間內向管轄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稅款,但是必須加計分期利息。
另外,遺產稅、贈與稅及已移送執行的欠稅案件,亦有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的規定。
國稅局特別彙整相關稅捐法令一覽表讓納稅義務人清楚瞭解各項稅捐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規定。
申請延期繳納或分期繳納稅捐一覽表
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稅款務必要依限繳納,如果確有困難,則可依規定於限繳日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