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Jun 10, 2015 3:25:1 AM
太保市某事務所林小姐問:營業人辦理停復業登記,應向哪個機關申報核備呢?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1條及營業登記規則第8條規定,營業人欲停復業,應於停復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停復業登記,如已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或復業登記,可免向主管稽徵機關送件辦理,視為已依法向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暫停營業或復業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核備,以免遭受處罰;如未依規定辦理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處1,500元至15,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