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說明

張貼日期:Jan 14, 2016 2:50:23 AM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新設立之事業或機關團體的會計或出納人員,詢問有關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該局表示,扣繳單位扣繳薪資所得應依納稅義務人之身分不同,分別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 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取得之薪資所得可以按下列2種方式,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一種適用:

  (一)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該辦法及104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可於該局網站www.ntbt.gov.tw/服務園地/下載專區)下載。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按薪資給付額扣取18%。但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   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取5%;自98年1月1日起,前述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應按給付額扣取6%。

    該局補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薪資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其兼職薪資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如:三節獎金),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5%;但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起扣標準者(104年為73,001元),免予扣繳。

    該局重申,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發布之「基本工資」,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每月為新臺幣19,273元,自104年7 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20,008元,扣繳義務人於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04年1月1日至6月30日為28,910元,7月1日以後為30,012元),應按給付額扣取6%。

    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注意前揭規定,正確辦理扣報繳事宜,以維納稅義務人及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