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內經查獲漏開發票3次者將遭停業處分

張貼日期:Dec 20, 2016 3:24:4 AM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若漏開發票或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除應補徵稅款,並處5倍以下罰鍰外,自第1次查獲日起算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還將處以停止營業。

常有營業人被民眾檢舉,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若實地查證屬實,除當場輔導營業人補開立發票,及依規定將違章事實作成稽查紀錄外,並據以裁罰,記錄違章1次;如營業人在1年內被查獲漏開發票達3次者,則將依規定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曾經查獲一營業人,漏開發票金額雖僅新臺幣90元,因已被查獲漏開發票達3次而遭停業1週處分,使用發票的營業人,只要對外發生營業行為,不論金額大小,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千萬別心存僥倖,一旦遭停業處分,不但影響營業收入,也損及商店形象,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