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用統一發票 認定條件放寬

張貼日期:Aug 26, 2014 4:22:2 AM

2010-04-20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南區國稅局長邱政茂19日表示,目前稅法對於免用統一發票的特定行業,過於狹隘,因此五區國稅局已經原則同意,只要符合大眾消費定義的店家,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者,以超額查定方式認定,核定稅率5%計算,可以免用發票。

     營業稅法對小額店家免用統一發票的認定條件為月營業額低於20萬元,免用統一發票,但特殊行業,雖營業額超過20萬元者,也可適用免用發票;所謂特殊行業包括自助餐飲業、便當業、豆漿店、冰店、甜食、麵館、攤販等業者。

     邱政茂說,許多觀光特產美食小吃店,月營業額超過20萬,卻不符合稅法所歸納的特殊行業,若勉強要求店家開立發票,有現實上困難,因此將放寬認定,以經營大眾消費為主的營業人,可免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