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下所有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欲過戶給負責人個人使用,是否須開立發票及申報營業稅

張貼日期:Oct 02, 2015 2:36:13 AM

營業人所有自用乘人小汽車轉供負責人或他人使用並辦理過戶手續仍應依規定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

臺中市豐原區○○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行號名下所有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欲過戶給負責人個人使用,是否需要開立發票及申報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5項規定取得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營業人將其名下所有之自用乘人小汽車出售或無償移轉予負責人或他人時,雖於購入時其所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仍應於出售或移轉時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違反上開規定時,除補稅外並將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