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

張貼日期:Aug 04, 2015 9:31:6 AM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05年1月1日以後處分我國境內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104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規定者應課徵所得稅,謹臚列相關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