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

張貼日期:Jul 09, 2015 6:43:18 AM

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各行各業利用網路擴展行銷通路已屬常態,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受罰。 

該局表示,近日查獲甲公司於網站上設有交易平台供民眾下單購物,該公司利用負責人及其親友帳戶收受貨款逃漏稅捐,經查證結果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2千餘萬元,補徵稅款及罰鍰計3百餘萬元。

該局說明,利用網路銷售貨物交易模式,多以轉帳或委託宅配公司貨到收款,國稅局只要透過查核資金往來與營業人開立發票情形相互勾稽,即可查得逃漏稅情事。籲請營業人如有上開類似情況,趕緊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心存僥倖,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