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 ,得於鑑賞期後寄發統一發票與買受人

張貼日期:Nov 24, 2016 9:12:15 AM

網路購物,已付款並收到貨物,網路業者卻沒有隨貨寄送統一發票,是否逃漏稅?

營業人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如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而且已藉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路明白揭示,其於發貨時開立之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始寄給買受人。

電視或網路購物之消費型態,與實體通路買賣有別,消費者購物時並未確實確認過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意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為避免消費者於退貨時未將原開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增加銷售業者處理成本,財政部乃發布函釋規定,經營是類型態之營業人,如已於電視購物節目或網路上公開明白揭示該交易係特種買賣,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給買受人。

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之營業人,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將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載明於發貨單上,以避免消費者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