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申報繳稅方式改變了

張貼日期:Apr 06, 2016 9:7:35 AM

獨資合夥企業的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要注意了,自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時,要以全年應納稅額的半數,減除尚未抵繳的扣繳稅額,計算應繳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並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小規模之營利事業,無須辦理結(決)、清算申報,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103年6月4日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修正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規定,有關非小規模營利事業之獨資合夥組織辦理結(決)、清算申報的報繳稅方式,並自104年度起施行,謹臚列修正前後報繳稅方式對照如下,提醒上開營利事業注意。

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500,000元,全年度應納稅額為85,000元(500,000元*17%),扣繳稅額為2,500元,則該商號應於申報前繳納應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為40,000元(85,000元*50%-2,500元);而甲資本主的營利所得為全年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的餘額457,500元(500,000元-85,000元*50%),應併其10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納稅。